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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贷款诈骗3亿余元,法定代表人、股东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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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起李XX以两公司名义、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审计报告、发票,以煤矸石假冒煤炭的方式向华夏银行、工商银行、河北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骗取贷款。并于2010年底、2011年初将崔XX变更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最终给各银行造成共计3亿多元的损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李XX将责任全部推给崔XX和另一股东,称其没有经营该两公司,从两公司转账给自己的款项是崔XX等的股权转让款,自己一直在经营国外的公司。接受崔XX 委托后,辩护人共计五十余次赶往唐山市会见崔XX,并认真研究案卷材料,最后在庭审中提出李XX是两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崔XX不是实际股东、法定代表人,没有具体行使法人及股东权利;诈骗行为是李XX策划并实施的、崔XX对于资料虚假和煤矸石假冒煤炭质押、重复质押不知情;本案应为单位实施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责;被害人银行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责任等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李XX为实际控制人,判处无期徒刑,崔XX有期徒刑十一年。

文章分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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