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故意杀人碎尸抛尸案的 成功辩护15
简要案情:程某(女,29岁,未婚,海归博士)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的重大恶性案件。案发后,各大媒体纷纷以“海归女博士杀人碎尸”“残忍!女博士杀人分尸后抛尸”等醒目标题在媒体上广泛传播。媒体报道称女博士程某将张某某杀害后残忍地碎尸抛尸,情节十分恶劣,罪不可赦。 检察机关指控,程某因琐事与张某某(男,35岁,已婚)发生口角,在北京某酒店地下车库内用手铐将张某某双手反拷,再用绳子勒颈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然后残忍将尸体肢解、煮尸、抛尸,要求依法对程某以故意杀人罪处以刑罚。 我们接受程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程某,充分听取了程某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与辩解,认真研究了全部证据,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收集了多达十几份证据,起草了长达数万字的证据质证意见、辩护意见。 主要辩护观点: 从程序上辩护。在调查中发现,侦查机关对程某的讯问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问题。具体事实是,程某被侦查人员抓捕后即遭到了侦查人员殴打,鼻子被打出血;在第一次讯问中侦查人员以勒手铐、压手腕、踩脚背脚踝等残酷肉刑对程某实施讯问,要求程某供述杀人事实。程某的手腕被勒伤,脚背脚踝红肿,走路困难。就此,辩护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法院排除侦查机关以非法方式收集的程某讯问笔录。 从主观方面辩护。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死亡无法排除是程某过失行为造成的观点。理由是,在程某20岁时即与张某某相识,两人交往长达近十年,一直以恋人关系相处,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程回国后发现张某某已婚,双方产生情感纠葛。程某向张某某提出中断关系,张某某即会出现情绪失控,对程某实施过殴打和威胁。程某觉得张某某可能出现精神障碍,多次善意地劝张某某到安定医院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张某某生前留下的承诺书、道歉信、协议书等相关书证予以印证。在承诺书和道歉信中,张某某承认伤害了程某,并承诺一辈子呵护程某,爱程某。在协议书中,程某对张某某的伤害表示了谅解,张某某承诺如再出现情绪反常,必须到安定医院检查。以上证据证明,程某与张某某虽然出现情感纠纷,但没有发展到要以剥夺生命来处理与张某某关系的程度。因此,程某不具有杀害张某某的思想基础和行为动机。 从客观方面辩护。案发当天,张、程两人相约在地下车库见面后,由于话不投机,张某某多次情绪失控对程某进行辱骂、殴打,还趁程某蹲在车后座地下哭泣时脱光了自己的衣服,试图以暴力方式与程某发生性关系。在程某的激烈反抗下张某某中止了暴力行为并道歉。为防止张某某再次对其实施伤害,程某经得张某某同意后将其双手背拷。在交谈中张某某又用头部撞击程某的肩膀和头部。程某提出你再撞我,把你的头也固定了。经张某某同意后,程某用绳子将张某某的头固定在车后座的门把上。张某某的手和头固定后又对程某进行辱骂,程某便用胶带粘住张某某的嘴。张某某又用脚踢程某,将程某踢到了车后座地上,程某蹲在地上哭泣。由于张某某用力踢程某时身体下滑绳子勒住颈部,导致张某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对以上事实,本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予以证明。着重指出对程某客观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如果没有出现张某某对程某实施强奸行为,张某某不可能同意将双手背拷;如果不是张某某用头撞击程某,张某某也不会同意将其头部固定在车门把上;如果不是张某某用脚踢程某,他的身体也就不会下滑而被绳子勒住了颈部。总之,如果没有张某某的配合,程某根本无法实施拷手铐、固定头部等行为,也就不会发生张某某“勒颈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法律后果。 从犯罪情节上辩护。在程某犯罪情节上,本律师提出法院在对程某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情节:一是张某某对程某实施殴打、辱骂的情节;张某某对程某企图强行奸淫的情节;程某对张某某实施拷手铐、固定头部等行为具有防卫因素的情节;程某一贯表明好,系初犯的情节;程某的家庭给予了张某某经济补偿,程某的行为得到张某某家属谅解等情节。请求法院对程某从轻判处。 审判结果: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何国发李军 律师 联系电话:13381067320 1324190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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