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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1、继承权预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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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京程律师来源:原创网址:http://www.jchls.com

笔者刚刚收到的一份法院判决书对于继承权预先放弃效力的认定,值得商榷,与诸君共享。

基本事实:父亲去世后,三子女继承诉讼,其中涉及房屋的分割,父亲生前未设立遗嘱;但是三子女在父母生前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父母去世后,1、房屋A由次子继承;2、房屋B由长子继承;3、存款若干三子女均分。协议书由三子女签字确认。后母亲先去世,对房屋A(父母共有),父亲及另两子女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经公证由次子继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次子名下。现父亲去世,留下房屋B(父亲单独所有)及银行存款若干,对于房屋B应如何处理分割?

法院判决:对于房屋B,经法院查明可以依法继承,是父亲的遗产,又由于父亲未留有遗嘱,应依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另两位继承人放弃了权利,房屋B由长子单独继承。

法律分析:协议书是三姐弟在父母均在世时签署,处理的内容从物的角度来讲是房屋B(暂不考虑房屋A及存款),而房屋B是父亲的合法财产,三姐弟没有处分权,因而对于物(房屋B)的处分来讲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因最后父亲直到去世时亦未进行追认,故三姐弟对于房屋B在父亲去世后由长子继承的处分行为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由此确认房屋B由长子继承;从权利的角度讲,因父母在世时,三姐弟尚不具有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而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因而协议书的约定达不到另两姐弟对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果,如果说放弃了权利,放弃的只能是继承期待权,但是期待权不是实体权利,不能据此否认对实体财产进行继承分割的实体权利。因而,笔者认为房屋B应由三姐弟共同继承分割,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法理。

当然有人会援引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6条的规定,认为应由长子单独继承,但是我们这里要说的是1、判决书由长子单独继承的理由是“另两人放弃了权利”,是否适合;2、北京高院的解答是有严格条件要求的,本案情况也不一定能够满足;3、正是基于继承权不得预先放弃的法理,为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和公序良俗,才有了北京高院的解答说明的变通做法,北京高院的解答反证了继承权不得预先放弃才是原则。

最后,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是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多一些,而忽视了法理的运用。欢迎各位大神讨论。

------京程律师(一天一点法律知识)2024年4月3日


文章分类: 办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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