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九、善意取得制度1
善意取得不是因为处分人有效的处分行为取得物权,而是因为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而取得物权,属于原始取得。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及不动产交易。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已经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情况下,虽然是因为一个没有处分权的无效处分行为完成的,立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而不是在物权变动发生之前,明知是无权处分,还强制要求权利人去配合完成物权变动。 对“善意”的判断标准时点确定在“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即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的“非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京程律师(一天一点法律知识)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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