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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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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

一、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资质管制类:首先,涉及金融秩序的特许经营,如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职业放贷行为的;其次,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特许经营,如违反《建筑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危化证的;再次,违法转移特许资质的,如违法出借建筑资质的;最后,违反限制经营的,如违反《邮政法》寄递公文效力、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进行投资的。当然对于资格资质类的限制,如果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政管理即可实现某种秩序、实现规范的立法目的的,则违反资格限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禁止类:如杀人、赌博、贩毒、洗钱;器官、毒品、枪支买卖等、违反《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及用途管制、让渡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等。

3、缔约方式强制类:如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4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违反《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缔结合同的。

4、缔约场所强制类: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违反《证券法》进行场外配资行为的。

二、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

1、规范单方主体行为的:如违反《教育法》第44条第2项参加

社会活动的、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进行经商活动的、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9条进行贷款的。

2、违反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的:如违反《商业特许经

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进行特许活动的。

------京程律师(一天一点法律知识)2024年3月16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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