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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财产权利外观对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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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以登记为外观对抗原则;

2、普通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外观对抗原则,但不以转移占有为目的

他物处分(如动产抵押),仍以登记为外观对抗;

3、无形财产也以登记为外观对抗原则,本身具有法定权利凭证属

性(无因性)的,经合法转让即可对抗;

4、特定化的金钱给付之债,性质虽仍属于债权,但具有较强的流

通性,民法给予其“类担保物权”保护。例如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以登记为外观对抗要件;又如,金钱作为质押标的,采取封金或存入专户的形式予以特定化,即可设立质押权。保证金账户质押(封金、特户)即以“特定化+账户控制”两个要素判断其生效要件,同时作为外观要件;

5、股权,则需区分不同情况,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

的股权,没有流通性的凭证载体,权力生效和对抗要件不一致;以记载于股东名册(获得出资证明)为权利生效要件,以工商登记为对抗要件。二是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力变动和外观对抗要件明确:即以中央结算登记系统的登记。三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其中无记名股权的转让,交付(无需背书)即可生效并产生对抗力;记名股票则“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就是说,权力生效和对抗要件不一致:背书或者无纸化的登记记载是股权变动生效的标志,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京程律师(一天一点法律知识)2024年3月1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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