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任意解除权的性质1
任意解除权系基于继续性合同的特征而赋予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实质上也是对于合同严守原则的违反,这种情形下损害赔偿的效果和性质与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并无不同。针对继续性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信赖损害与履行损害只是对损害范围的着眼角度不同,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有利于确定自身损失的计算标准,但二者只能择其一。合作经营类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信赖损害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但不应超过履行利益。 ------京程律师(一天一点法律知识)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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