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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预先放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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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认为继承权不可预先放弃,因为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权尚未产生,继承人所享有的只是理论上的继承期待权,是一种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非实质性的权利,因而不能对其作出有效的处分。

但基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对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决定的效力进行灵活处理,如果一概否定其效力可能导致相关主体的利益失衡,且与民众普遍接受的风俗习惯相背离,则有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放弃继承的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虽然不能即时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在继承开始后,其仍未撤销该意思表示,且不撤销该意思表示符合其内心真意,则应视为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京程律师(一天一点法律知识)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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