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是合伙人对合伙的责任,也是合伙人之间因合伙而产生的相互责任,即凡合伙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合伙人既包括在伙合伙人(含新入伙合伙人),也包括已退伙、但相应事务引起的责任系其退伙之前所产生的合伙人。一、在伙合伙人的责任。在伙合伙人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正常在伙合伙人,也称一般合伙人;二是新入伙合伙人。对于正常在伙合伙人,相应合伙事务的产生均是为了包括所有合伙人在内...
由合伙的共同事业目的性决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并一致同意。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以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进行。“一致同意的方式”既包括事前通过会议方式的一致书面同意,也包括事前通过非会议方式的一致书面同意或电子方式的同意;同时,也可以是事后通过书面同意或行为认可(如知悉而不明确反对甚至积极推进)。其形式多样,以合伙人真意为原则。其次,合伙合同可以对合伙事...
财产并非合伙的必要条件,但作为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的联合,合伙都会因合伙的成立和运营产生一定的财产,从而构成“合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合伙财产构成如下:一、合伙人的出资。在我国,除现金和实物外,合伙人还可以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劳务、信用等形式进行出资,从而构成合伙财产。由合伙的性质决定,除了现金,合伙人的出资并不要求其权利的转移,只要能够提供给合伙支配使用即可,在...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一、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多方意志表示一致的合同。1、作为共同行为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并非双务合同,而是“共同行为”,合伙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旨在经营某种合伙事业,实现某种共同目的,某一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不是为了换取另外一方的对待给付,或使另一方履行出资义务,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从事合伙经营。从意思表示一致角度...
中介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具有双务、有偿、不要式和诺成型合同的特征,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分为一般中介和特殊中介。特殊中介一般包括:1、婚姻中介;2、保险中介,主要为保险经纪人;3、证券中介,主要为证券经纪人;4、期货中介,主要为期货经纪人;5、不动产中介;6演出中介;其他如P2P网络借贷的基础也是典型的中介服务。在这些中...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强调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纪活动。行纪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一是从事行纪合同的主体有特殊要求,为商事主体,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不受限制;二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接受委托从事的是法律行为,且限定为买卖商品的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从事的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其他行为;三是行纪合同为有偿...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性原则,委托人将事务托付给受托人处理,应承受处理事务带来的所有利益和风险。一方面,处理事务的所有利益均应归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可请求受托人移交因处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另一方面,处理事务的所有风险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对赔偿受托人因处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事实上对于处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委托人若不托付给受托人而是亲自...
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因信赖受托人将委托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但委托人与第三人无此种信赖,所以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委托事务交第三人代为处理。一、履行辅助人。实践中,受托人有利用履行辅助人处理事务的情况,此仍应视为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履行辅助人是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委托合同中指辅助受托人履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附属于受托人,依受托人指示行事,对...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条规定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付义务与报酬支付义务不同,在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情形下,受托人处理事务均可能支出一定费用,所以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的委托人均应负担费用支付义务;而报酬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对价,无偿委托的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仅有偿委托的委托人须支付报酬。一、预付费用的数额。如果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了预付费用,则委托人按...
受托人处理的事务限于委托人事务,所谓委托人事务,是与委托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务。委托人若不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则需委托人亲自处理。但传统理论认为受托人处理的对象还包括第三人事务。在解释上,既然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第三人事务,那么第三人事务就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受托人事务不属于委托事务的范畴,如果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则不成立委托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律事实,仅是对一方当事人的提示或...
仓储合同虽为独立的一类有名合同,且具有与保管合同不一样的多种特性,但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共性仍然是主要的。两者的本质都是对他人的物品进行保管。因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仓储合同,唯有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规定情形下,自然应适用特别规定,但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总之,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法与...
仓储合同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从其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它也是因为经营规则中的个性成分越来越多才从一般保管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1、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故保管合同自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生效;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
北京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的房屋(下称该房屋),由于原告女儿结婚,原告允许女儿、女婿居住在该房屋中,女儿、女婿自结婚起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后女儿、女婿关系不好,女儿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与此同时,原告要求女婿搬离该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经发送律师函,女婿未如期搬离,原告提起原物返还纠纷之诉,要求女婿返还该房屋,支付逾期搬离房屋使用费若干。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本院...
民法典第912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损坏情况下通知义务的规定。仓储物出现“危险”的情形。1、存放中的仓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包括但不限于腐蚀、非正常的数量消耗、价值减损、包装破损等情形,对此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如仓储物的外包装上表明或仓储物标记上已注明或是合同中已载明仓储物的有效期...
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名、盖章。这里的签名、盖章类似于票据法上的出票行为,只有经过签名、盖章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既是对交付货物的确认,也是对保管义务履行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明确将来依据仓单返还仓储物的具体义务内容。如果保管人为法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由主要负责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盖章是指加盖单位公章。签名、盖章具备其一即可,不要求两者俱备。同时保管人的代理人、雇员...
危险物品一般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易燃物品,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如《危险货物品名表》,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有毒物品,指小剂量的化学物质进入机体后,能与组织成分发生生化或生物物理学的变化,能引起机体暂时或持久的生理功能紊乱和器质性损害的物质。腐蚀性物品,指金属与环境的物理和化学相...
主张合同不成立,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在确认之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无需承担合同不成立的举证责任,依然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确认之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主张积极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的是消极事实,其中必然存在主张积极事实——合同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否则纠纷将不复存在。然而,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
消费保管合同也称消费寄托合同,即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约定保管物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并由保管人以种类、数量、品质相同之物返还的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成立条件为:1、保管物需为替代物;2、消费保管需转移保管物的所有权于保管人;3、保管人得以同品质、同种类、同数量的物返还。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一、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具体可以分为货币和其他可替代物。如保管物为...
除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技术合同作为特殊的有名合同具有自身特殊的无效情形,即“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首先,“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所谓“非法垄断技术”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技术开发,限制另一方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
百四一、带你详细认识“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